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:授予俞峰、王卓、李江夏、李大康、张安宁(女)、向延生、王克明、李小健、庄晓雷、张蕾(女)、康睦、陈宝鸡、瞿旦明、刘嘉绥、王人殷(女)、马海莹(女)、霍晓白(女)、唐璐(女)、蔡晓晴(女)同志“延安市荣誉市民”称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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